哈...哈...哈佛法学院教授说,P2P 软件分享档案符合『合理使用』原则

哈佛法学院教授,同时也是执业律师的 Charles Nesson,将在今年夏天在法院中展开一场攸关未来 P2P 能够如何被使用的圣战。
在上周他为其委托人 Joel Tenenbaum 提出的辩护内容,里头十分大胆的表示 Joel 透过 P2P 来交换档案的行为,并没有违反『合理使用』(Fair Use)的原则,同时也没有商业侵权的问题,更没有造成专利拥有者实际的损害的证据;当中他最主要的论点,是说法律提供给专利拥有者两种寻求损害赔偿的方式,一为法定损害赔偿(Statutory Damages),另一为实际损失赔偿(Actual Damages),但是两者的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,也因此既然档案交换的行为,没有造成实际损失,那法定损害的部份自然也不成立。
另外一方面,他更是援引了『合理使用』当中的『四要素测试』(Four Factor Test,有强者可以用简单一点的方式来解释这东西吗?),来支持纯为了个人娱乐,而下载 / 分享整张专辑 / 专利作品行为的合法性;
但是真的有道理吗?各位读者不如跟大家来分享一下意见吧!
[图片引用自 Technodorm]
参考阅读
Sina 新浪新闻 - 哈佛教授称 P2P 分享音乐为合理使用
ars technica - Harvard prof tells judge that P2P filesharing is "fair use"














Reader Comments (Page 1 of 1)
Satan_L5 @ May 21st 2009 6:02AM
卡哇伊得斯嘎.™
Coldmark @ May 21st 2009 6:33AM
哈佛法学院?哈尔滨佛教弘法学院?
huzi67 @ May 21st 2009 6:50AM
L5,为什么到处都有你
zhouwenyu84 @ May 21st 2009 10:58AM
有L5兄在挺好的!至少比cnBeta里的某些人只写个“沙发”好得多!而且L5兄的某些评论蛮有意思的!我觉得瘾科技的环境很好,宽松,不像cnBeta,斗争太激烈!
UNO @ May 21st 2009 9:30PM
虽千万人,伊往矣!
牺牲他一个,快乐千万人!
Nite @ May 21st 2009 9:44PM
Four Factor Test是指:
合理使用的目的;
所使用作品的性质;
所使用的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;
对原作品销售市场的影响或潜在影响
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原则,我不清楚美国法律什么时候将它也规定在专利权法里了……专利拥有着是要交费来维护其独占使用权的,交了钱还要任别人合理使用?谁还交?
可能是信息传递、翻译的疏漏。
BigBagBOOM @ May 22nd 2009 12:55AM
著作权是一个包含在专利权中的概念,应该这么说,专利权包括但不止于著作权。我想,所谓合理使用,各人有各人的解释,但并不是说专利就不能被合理使用的,关键看怎么个合理法。
Nite @ May 24th 2009 5:13AM
“著作权是一个包含在专利权中的概念,应该这么说,专利权包括但不止于著作权。”
我不知道您是如何得到这个命题的,亦或者您在讨论哪国的知识产权法……
teacherlau @ May 22nd 2009 7:44AM
对啊,借来收费软件试试用,也不犯法啊.
Ganky @ May 23rd 2009 1:00AM
歌手要赚钱?到K房收费去吧……这是目前最实际的途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