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得利用RFID恶意监控他人,企业界除外
根据华盛顿州最近通过的一条法律(这也是美国的头一遭),自今年七月起,恶意使用RFID监控他人将属于违法行为,若为了诈骗、盗取他人身分或其它不正当目的,在未告知对方或征得对方同意前即远程扫描他人证件,将被以C型重罪(Class C felony)起诉,这似乎涵盖了大部分科技罪犯会干的坏事。
不过原本的草案有加入一条事前同意(opt-in)条款,就是店家必须在征求消费者的同意下,才能追踪消费者手中的贵宾卡、折价卡、信用卡或证件等足以用来追踪消费者行动的东西,不幸的是,这项规定在企业界大力游说之下,最后被排除在法案之外,所以......是的,你想的没错,有些行为是一般人不能做,但是有钱的大公司却能!
[原文连接]
[翻译:Judy]





















Reader Comments (Page 1 of 1)
maclimited @ Mar 30th 2008 1:49PM
其实不用RFID,信用卡早就成了跟踪工具,RFID只不过让这个过程更方便而已。
Satan_L5 @ Mar 30th 2008 1:52PM
RFID就像带油站的汽车旅馆.™
chivalrychen @ Mar 30th 2008 8:45PM
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?
leavic @ Mar 30th 2008 10:38PM
把卡片放在金属盒内就可以屏蔽读取信号了